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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只着眼于法律层面,本文中个人信息权行使研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析个人信息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从而寻求解决对策。本文拟从介绍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属性开始,通过研究和分析中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及司法实践状况,发掘其中单凭法律条文难以落实和解决的问题并思考对策。文章第一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权属性和内容的研究。个人信息权的属性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其中,人格权属性是个人信息权的根本属性,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很大程度上是对个人信息中蕴涵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而财产权属性是时代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个人信息权不可避免的会体现出财产权属性。文章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权行使的方式。权利的行使有着多种方式,首先,权利功能的不同必然导致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个人信息权利主要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救济权等类型。同时,信息流转环节的不同也将导致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个人信息的流转环节主要是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个人信息权各流转环节涉及多方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包含大量的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方式。文章的第三部分是个人信息权行使的障碍。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与信息自由都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二者之间却存在天然的对立。另一方面,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环节中,信息相对人缺乏有效的监管,也会导致个人信息权利无法实现。同时,由于个人信息权损害赔偿难以界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弊端,信息主体行使救济权也存在困难。文章第四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权利行使困难的解决对策。在价值位阶上,信息自由应让步于个人信息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在对信息相对人的监管方面,可以设立第三方监管组织并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监管;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要解决损害鉴定和赔偿数额问题,同时对于举证责任也要进行合理的分配,让救济权的行使变得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