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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类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的融资步伐将不断加快。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升,富裕群体大量涌现,他们的投资意愿、能力和需求将对目前的资本市场提出新的挑战。作为与公开发行互补的一种资本配置形式,私募制度就像一座桥梁,在很多情况下能够更便捷的将双方联系起来并实现沟通,满足两方面的要求,兼顾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在我国,与公开募集相对应的是定向募集制度,即通俗意义上的私募制度。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定向募集制度,而仅仅是散落在相关法律规定之中。因此,本文以我国的证券定向募集法律制度为立足点,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对我国证券定向募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立法构想。第一部分的主要探讨定向募集制度的基础理论。在对定向募集的概念和特征阐述的基础上,将其与社会公开募集、私募、非公开发行和非法集资等概念进行比较,还对定向募集制度进行了法学和经济学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私募制度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美国作为证券市场与证券法律最为发达的国家,其私募制度可以为世人提供很好的启示。美国的私募发行方面已有的法律规范、制度演进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摸索试行阶段的利弊得失,对于我国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台湾地区私募制度虽起步较晚,但进展很快、力度很大。2002年的《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完成了对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全面修改。虽然台湾地区的私募制度是对美国私募制度的借鉴,但也结合自己的社会经济等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私募制度。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证券定向募集制度发展状况的分析。从我国证券定向募集制度的相关实践入手,结合立法现状的深入分析,概括出我国证券定向募集制度的特征。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定向募集制度的一些设想。在阐述我国发展与完善证券定向募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的基础上,认为要完善我国的证券定向募集制度包括立法格局和立法理念的选择、具体制度的完善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