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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授权的人)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则是调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程序上兼具刑事与民事诉讼两种程序性质,同时在实体处理上既与被告人的刑事量刑有关,又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有关,具有程序上的附带性,量刑影响的间接性,调解结果的权威性等特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以和为贵”的文化底蕴,也有“调处息讼”的边区传承,还包括“恢复性司法理论”的移植借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稳定社会秩序,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意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实施30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在内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但是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是规范体系零散,缺乏统一性,共同犯罪、二审程序、死刑案件等具有特殊性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案件的规定缺失;二是调解原则规定不科学,表现为规定散乱,要素不明确;三是调解主体尤其是主持调解人、调解当事人、协助调解人规定不明晰;四是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启动时间与条件规定不规范,调解结果生效时间有冲突,调解时限规定不明确;五是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对于积极赔偿与悔罪表现,获得赔偿与取得谅解,赔偿的从宽权重等规定的模棱两可导致质疑与批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应当包括体系的完善和内容的完善两个层面。其解决进路是制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专门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立法内容进行科学设计。一是确定“注重调解”、“合法调解”、“自愿调解”三大调解原则;二是明确调解主持人、调解当事人、协助调解人的具体内涵及其身份地位;三是规定调解的启动,调解时限,调解的效力等调解程序性规范;四是理顺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明确禁止法官“以判压调”、“以判诱调”等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做法。对于从轻量刑的幅度,应当结合赔偿数额、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能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综合予以确定,不宜通过量化的形式进行误导。五是完善共同犯罪案件、二审案件、死刑案件等具有特殊性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