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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深层次发展,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实践中商事代理渗透到商业的各个领域。商事代理纠纷也不断涌现。关于商事代理制度,最重要、最复杂且引起各国学者诸多争议的问题之一是,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没有专门的保护立法。英国的商事代理制度发展较早,特别在商事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权利保护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在曲折中逐渐确立了较为合理和明确的赔偿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吸取他国精华,避免我国今后立法走弯路,及早制定出具有前瞻性、实效性的代理人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英国的《1993年商事代理条例》规定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主要享有三个请求权:未收回的佣金请求权、有关通知的请求权、赔偿请求权。而赔偿请求权问题在确定计算赔偿额上历经了多年的探讨,争议不断。本文将对英国这一制度进行综合评述,既看到其立法成熟优越的一面,同时也试图探讨、发现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期盼我国今后在相关领域立法可以吸取其宝贵的立法经验,期盼本文对今后我国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权利立法保护问题上起到一些提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