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该文试从民法的视角来探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问题.全文始终贯彻"中国的国家赔偿法是而且必须是切实保障受侵害的以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中心,文章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节 承认国家有侵权行为从而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制度的演进.从历史上看,国家赔偿制度并不是自古就有的,现代国家,由于主权免责思想的渐趋没落,对于国家赔偿责任之观念,先后经历了由否定转向相对肯定,而终于全面肯定三个阶段.该部分旨在对该文的主题作简单的入题介绍.第二节 国家赔偿应适用民法特别是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兼论国家赔偿法与民法之关系.该部分旨在阐述国家赔偿法是侵权行为法的特别法(从而为第三节论证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打下理论铺垫),特别之处仅在于它的赔偿主体是国家.文章先后论述国家赔偿法与民法的关系之比较法研究,中国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国家赔偿法在适用上与民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顺序问题.该文的基石在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法使国家和私人处于要同的法律地位,承担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对各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进而阐述国家承担责任是一种自己责任,而非代位责任.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该文的主体.目前行政法学界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归责原则",该文从归责原则的含义入手,运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系统阐述归责原则跟构成要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文章在对"违法归责原则"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对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以及"违法行使职权"进行论述的前提下,驳斥"中国国家赔偿法是采取违法归责原则"的观点.文章依据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进而重释中国国家赔偿法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的无奈与实践中的困惑兼论间接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