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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贿赂罪的具体数额修改为不确定的数额及情节,但是将贿赂仍然限制为财物。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之外的其他利益,例如重要信息、性关系、安排就业等,损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威信,动摇执政的根基,导致腐败成风,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对其进行处置,党纪政纪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这直接影响了反腐的力度和广度。于是,这些形式特殊的“贿赂”是否要纳入贿赂范围以及如何纳入贿赂范围,遂成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贿赂本质理论入手,对几种“特殊贿赂”的刑法性质进行分析,提出“特殊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以及修改后的相关司法建议。全文共有三万余字,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特殊贿赂”的概述。首先,贿赂作为名词指的是金钱、有价值的物品以及其他可以满足受贿人需求的利益,贿赂作为动词指的是贿赂过程;其次,通过分析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指出贿赂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利益的交换;再次,通过梳理我国和其他国家贿赂立法以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特殊贿赂”情形,指出我国贿赂立法的不足和司法的困境;最后,指出“信息贿赂”、“性贿赂”、“业绩贿赂”等“特殊贿赂”的特点是隐蔽性更强,手段多样。第二部分是对几种“特殊贿赂”概念、刑法性质的分析。在分析反对和赞成“特殊贿赂”入罪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特殊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殊贿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其有必要被纳入贿赂范围主要原因。立法经验的借鉴、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信息传媒以及群众举报制度的发挥使得“特殊贿赂”入罪具有可行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建议。首先是立法建议,一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受贿罪的“财物”改为“一切不正当利益”,二是增加“利益内容”的规定,三是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后补充一款:“收受财物贿赂之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其次是修改后的司法建议。一是根据赠予人身份、利益来源、利益内容划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利益的界限,二是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定“贿赂”的边界,三是“性贿赂”的第三人问题和感情问题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