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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开发和利用传统化石能源引发的环境问题和能源危机,已被视为影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此背景下,生物质能源的清洁环保、原料来源丰富与可再生等优势被凸显出来。它也逐渐成为各国重点开发的战略新能源。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这个看似前景无限的生物质能源产业在我国的发展却普遍存在着经营亏损的窘境。为了解决生物质能源产业的这种经营不利境况,我国现有的文献思路过多地集中于如何降低生物质能源产业的生产成本或者转嫁经营负担两方面,忽视了生物质能源生产、利用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环境效益之开发和利用,甚至变现问题。为了通过市场途径,实现生物质能源的环境效益变现,本文经过对碳汇概念的渊源及内涵的探究,拟制了生物质能源碳汇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生物质能源开发和利用中环境价值的物质载体。根据民法上有关物的理论,论证得出生物质能源碳汇的法律属性应当归属于民法中的“无体物”。结合天然孳息的相关理论,得出生物质能源碳汇属于生物质能源生产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天然孳息,并按照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理论,论证出生物质能源碳汇应当归属于有事先相关约定的项目投资人或者生物质能源实际生产经营主体。市场上交易的商品首先应当有清晰的所有权边界。本文确定生物质能源碳汇的法律属性及其所有权归属最终是为了将生物质能源碳汇推上市场,为构建生物质能源碳汇的交易市场奠定基础。并希望通过市场机制对生产和利用生物质能源的行为进行生态补偿,为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持续性健康发展找到一条可行的路径。由于生物质能源碳汇是由法律创设出来的一种商品,所以对其本身的交易来讲,短时间内不会产生自发的市场。我国基于生物质能源碳汇的交易市场应是起步于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政策推进。在国内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的过程中,应尽快将生物质能源碳汇交易纳入试点交易范围,确立并健全其相关的管理体制,培育生物质能源碳汇国内交易的市场主体,引导资金从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重工大型企业向生物质能源企业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