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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公安机关负责刑罚执行的体制进行改革。在试点时期,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如何科学的设置管理机构和组建相应的工作队伍,建立适当的管理模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社区矫正试点管理模式是由《通知》确立的。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共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这样的管理模式对试点工作的平稳启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已经逐渐暴露出职责不明、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不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现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也难以适应试点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在于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存在模糊认识、社区矫正法律缺位以及试点改革和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学术界对如何科学构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设计了多种模式,但都不同程度面临一些问题。反观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他们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各具特色。在社会生活发展速度日益加快的形势下,他们不断对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加以调整和完善。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一般性的原则——专业化管理、与监禁矫正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社区矫正的发展不仅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还涉及刑法观念的更新、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构等深层内容。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我们要立足本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化。基于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国内专家学者的相关论述的分析,我们认为:缓刑因该由法院设置专门的缓刑官负责;监狱管理局改为矫正局负责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刑应该取消。社区矫正队伍应该包括三部分的力量:专业矫正工作者、社会团体和志愿者。
当然,“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于本人能力所限,本文设计的管理模式尚待进一步的探讨,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