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因为陪审团制度和对抗制的存在,集中审理成为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必然选择。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传统上实行并行审理主义。但是自20世纪中叶开始,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大陆法系国家面临严重的诉讼迟延的问题。诉讼成本的高昂及审理期间的漫长,使法院的公信力降低。为改变此种状况,大陆法系国家进行了集中审理的改革。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体现了集中审理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的改革应当继续完善。本文除导言、结语,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集中审理制度概述。集中审理是与并行审理相对的一个概念。因各国法律传统及具体法律环境的不同,集中审理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尽相同。本文总结了并行审理主义的不足之处,相对的集中审理的价值凸现出来,即促进诉讼公正及提高诉讼效率。并对集中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的比较考察。本文考察了英美法系集中审理制度,解释了英美法系采用集中审理制度的原因。为了改变实行并行审理的弊端,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向集中审理制度转变。本文以德国、日本民事诉讼集中审理的变革为例,分析了二者的改革措施,并对二者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为对我国民事诉讼集中集中审理的改革起因和改革现状的考察。本部分回顾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历程,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以集中审理为指导理念,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措施却是符合集中审理的要求。本文从民事案件审理期间的角度对我国集中审理的现状进行了评析。本文认为我国集中审理制度的改革并不完善,仍有继续改革的必要。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的完善。为了达到集中审理的目的,集中审理制度需达到如下标准:第一,审前的争点整理程序应当具有整理争点及证据的作用;第二,失权制度则能有效保障固定争点;第三,法官必须适时行使阐明权。失权制度关系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法官需帮助当事人整理争点,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因失权制裁遭受损害,以维护诉讼的实体公正,并促进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