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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作为一种债务的变通清偿方式,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协议,近年来在我国民事领域中被广泛采用,并且有日渐增多和不断扩张的趋势,我国没有以物抵债的制度性规定,通常采用代物清偿作为参考,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牵涉到在司法审判当中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加之名为以物抵债的虚假诉讼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以物抵债效力裁判的混乱。以物抵债在实践中存在让与担保、新债清偿和流质契约等不同的法律形态,因此有必要分别加以研究,本文讨论了以物抵债的基本理论,肯定了其独立的价值,通过在债法范围内讨论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以物抵债效力规制的建议。本文分为以下五个章节:本文第一章从两个以物抵债审判实例入手,引出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并对以物抵债概念的进行界定,阐述其构成要件、产生原因,并提出以物抵债的主要分类及在效力层面上的意义。本文第二章对以物抵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评析,包括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基本属性认识、法律定性的主要学说以及有关诺成性与实践性的辨析,并阐释了上述性质与效力认定的关系。本文第三章通过对近年来在法院审判案例中所常见的、分别表现为让与担保、新债清偿、流质契约的不同法律形态以物抵债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对以物抵债的效力问题进行类型化研究。本文第四章讨论了以物抵债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对以物抵债效力认定的影响。本文第五章阐述了以物抵债效力规制的价值取向,同时对以物抵债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构想,并建议在以物抵债效力裁判实践中,创设并且完善真实性审查和事后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