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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到现在已经经过20多年,正是由于《行政法的实施》,公民的弱小地位得以提升,强大的行政权被加以限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是较窄,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没有纳入司法审查、不能被提起诉讼,是我国现在突出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从实践来看,不利于权力的制约、人权的保障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就行政诉讼发展的趋势来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而学者们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探讨从未曾中断,构建行之有效的抽象行政行为诉讼制度也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从理论上、实践上扫清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障碍,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可诉性的有效实施。本文从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与问题入手,对其可诉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对其本质的研究论证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借鉴“公益诉讼”制度的模式,构建抽象行政行为诉讼体制,同时辅之以法院审查等制度构想,促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成为现实。按上述思路,本文的写作框架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侧重于对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和国内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现状与发展等论文前提性背景的论述,以明确本文的学术意义、基本思路。第二部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进行反思。从不可诉的根源与弊端、可诉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全面论证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是符合行政治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能在更大程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利益,限制公权利的运行。第三部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首先厘清了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的区别,再把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比较,最终得出二者在行政行为这一范畴本质相同,具有可诉性。第四部分着重阐述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相关制度构建。先从理论上寻求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构建的依据,再对其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设想了一个将抽象行政行为引入法律监督轨道的途径,笔者详细描述了制度的启动、运行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希望通过制度的建立来保障相对人权益,限制行政机关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