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性表决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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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表决权是优先股表决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指由于公司运营中某些事件的发生或者条件的出现,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指定的表决权,直到事件结束或者条件被破坏。恢复性表决权是公司在发行优先股后,优先股股东所能享有的最为重要和使用最为频繁的优先股表决权形态。根据统计,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抽查其中发行了优先股的250家企业,规定了恢复性表决权问题的有220家,占总数的80%。而我国刚刚开始进行优先股的试点工作,恢复性表决权在我国优先股制度中还没有得到完全承认和取得应有的地位。在发行了优先股的公司中,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之间,往往会因股份类型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这种不同的利益诉求会使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从而这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恢复性表决权的存在就是为了股东间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缓解利益冲突、改善公司运营并且增强优先股的活力。本文结合股东表决权的相关知识,采用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在对域外恢复性表决权制度进行分析,揭示其规律的同时,对中国优先股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第一章笔者对恢复性表决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通过梳理其历史发展脉络,对不同国家的优先股表决权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第二章笔者着重介绍恢复性表决权的行使条件,在本章中将分析众多美国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对恢复性表决权的规定,对其归纳总结寻找共同点,探索适合我国公司运作特点的恢复性表决权条件。在第三章笔者将分析恢复性表决权的行使模式和一般程序,并借助国外公司的案例对恢复性表决权的行使进行系统的分析。在第四章笔者就前章中恢复性表决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方式的问题结合国外法律为我国恢复性表决权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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