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DSU裁决救济机制的功能性缺陷及其改革路径

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qw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裁决是否会得到有效执行,是考察一个法律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有效运转的重要标志。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下争端解决实践的发展,裁决的救济机制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本文针对国内学术界对《管理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下裁决救济机制宏观方面的研究不足,试图从制度性、功能性角度,考察这一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DSU裁决救济机制的建议。在第一章中,笔者试图将DSU文本下所规定的裁决救济机制进行一个简要地梳理。在救济机制得到适用之前,笔者从争端解决机构(DSB)裁决的生效出发,首先介绍了裁决救济机制的对象——即DSB裁决或建议,并介绍了确定DSB裁决履行的期限以及如何判断裁决是否得到履行的相关程序。如裁决未能在规定前述期限得到履行,则救济机制将被援引。WTO下的裁决救济机制主要包括两种救济手段,其一是补偿措施(compensation),其二是报复措施(retaliation),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中止减让和其他措施。在第二章中,笔者就补偿措施及报复措施的功能性缺陷分别予以讨论。就补偿措施而言,其功能性缺陷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补偿及少得到适用的事实;二是在具体适用中会带来的诸多问题。就报复措施而言,笔者首先归纳了补偿措施的三大功能性缺陷:1、与WTO的根本精神相违背;2、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3、会导致无辜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笔者在讨论报复措施的缺陷时,还介绍了为这一制度进行辩护的代表性观点,并对这一观点予以了评论。在第三章中,笔者首先将多哈回合中有关成员方就改革DSU裁决救济机制所提出的建议予以了简单介绍,并结合第二章的分析,从自己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还就我国对于改革DSU裁决救济机制应持有的态度及策略进行了讨论。
其他文献
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独具强势地位: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解释、评价、补充立法。然而,正因为诚信原则所具有的模糊性、灵活性,其
用益物权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是物权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他物权。传统的物权制度正在从以“所有权为中心”转向以“财产利用为中心”转变,而用益物权制度正是物权
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朝鲜半岛的统一有利于南北双方的稳定与繁荣,也有利于整个东北亚区域的安全与发展,是全世界爱好和平人们的共同心愿。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