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竞争中立在近几年是国际经济领域中频繁“出镜”的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意图推广;其在澳大利亚和欧盟的立法化及实践被深入研究;美国意图将竞争中立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等自由贸易协定予以确立。一些美国政要多次提出构建更为自由国际市场环境,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更是尖锐地指出,中国国有企业应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这顿时引起了国内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应。但是,大部分人只是直观地将竞争中立理解为对国有企业进行限制,甚至不清楚竞争中立不仅仅是竞争政策,更已发展成为法律规则;因此,厘清竞争中立正是本文立题的目的。第一章从竞争中立规则目前的时代背景与国际环境入手,分析其产生与兴起的合理性与原因。以此为基础,通过对澳大利亚法、欧盟法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竞争中立规则的规定,以及学者试图对其进行的准确定义进行分析、归纳,将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竞争中立规则呈现出来。并且,结合笔者所得出的竞争中立规则的定义,也就是:为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定具有公共所有权的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则,不应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政府亦不应给予其该优势的法律规则,依据公平竞争权分析其在法理上的合理性。第二章深入竞争中立规则本身,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法角度,对竞争中立规则的具体内容与法律适用进行考察。从澳大利亚、欧盟等在竞争中立规则已有的经验对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合理判断:竞争中立规则适用中的重点问题是其义务主体的确定,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在实践有“扩大解释”的趋势;违反竞争中立规则的形式具有多样性;违反竞争中立规则的结果条件具有复杂。第三章对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造法进行介绍和分析。美国正努力通过在《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自由贸易协定中确立竞争中立规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更加鲜明地将竞争中立规则指向国有企业治理。这一国际造法的趋势将很可能通过我国的国际经济合作,在与他国签订国际投资协定等条约中对我国的产生影响。但我们不必如临大敌,因为这一影响的实现不会“一帆风顺”,因为国际造法要经过发达国家之间的博弈,而我国则应争取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第四章则根据上一章中的影响,结合我国法律及实践对竞争中立规则对我国及国有企业的影响做具体分析。首先,竞争中立规则并不与我国竞争法有根本上的冲突,相反有着相似的目标。其次,我国国有企业可能成为其规制的对象。最后,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正是竞争中立规则所规制的形为。因此,我们要在认识上做好准备,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并从自身出来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