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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发展和数据聚集会使个别公司形成强大的市场力量,引起了竞争损害和垄断隐忧。大数据产业的双边性、免费模式和跨地域性等特点给传统反垄断分析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挑战。通过对相关市场的理论的阐释和再思考,在大数据反垄断分析中,界定企业的相关市场才能确定市场竞争的具体范围,从而进行规制。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双边市场理论不是对传统分析框架的颠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也有待论证,需要改进传统的界定方法以适应大数据市场的需要。在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产业的特点,对相关市场界定时的考察因素进行修正。通过提升涨价幅度、浮动的时间区间,借鉴数据市场、盈利模式测试法、产品周期理论等思路,以期对大数据垄断分析的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界定进行全面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