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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催生了网约车行业的飞速发展,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理应顺应市场发展的规律。与此同时,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也要提上日程,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层面。一直以来,网约车的相关法律都不明确,网约车这种新型交通运输服务模式在交通管理领域处于模糊发展状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6年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对网约车的发展定位作出了规定,确定有序发展网约车。然而在《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对网约车的态度仍然各执一词,经常出现网约车与巡游车的规范混同适用的情况。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时,部门规章不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的依据,而仅仅起到参照作用。法院参照规章前应对规章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因此,法院对规章合法性的判断结果的差异将导致审理认定和判决结果的差异。《暂行办法》作为规制网约车行业的部门规章,判断其合法性是十分有必要的。《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是我国《行政许可法》禁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因为行政许可具有创制性特点,其设置涉及到普通民众的一般自由。分析《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实践对网约车行政案件的认定。本文以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与陈超行政处罚案、宿逗逗与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管理案、滨州市博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与王兆祥道路交通管理案简介三个案件为视角,梳理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分析网约车部门规章行政许可设定问题并得出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文章主要分三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案情简介。以三个典型的网约车行政案件为材料,阐述案件事实,陈述法院审判思路与案件判决结果。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焦点一是案例对网约车与巡游车许可适用的混同问题,焦点二是出现混同的原因是否为部门规章设定网约车行政许可存疑。第二部分,相关法理分析。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对巡游车与网约车概念、巡游车的行政许可模式、网约车的行政许可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讨论了作为网约车合法化依据的部门规章是否存在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等问题。第三部分,案件结论与研究启示。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就案件争议焦点得出研究结论,即案例中的网约车与巡游车应适用不同的行政许可,而且部门规章可以作为网约车行政案件的参照,《暂行办法》虽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其临时性仍影响效力。由此,就网约车行政许可设定主体、网约车经营行为行政许可设定层级得出案件研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