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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法律概念重构的前提下,主要论述了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的成长过程,最后在此基础上,就欧盟法对国际法变革的启示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在结构上由引言、导论、分论和结语四大部分构成。 作为导论的第一章主要从欧盟法和国际法的维度论述了法律概念重构的重要意义。首先,法律的原始性使现代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法律人类学的法律观;其次,法律信仰的重构,从民主和自然的途径克服了法律的现代性,从而加强了法律的实效性和生命力。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它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首先论述了法律内在化与外在化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通过欧盟法内在化和外在化的成长过程,揭示了欧盟法发展的历史特征和必然性。在欧盟法的内在化方面,着重分析了万民法、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和欧洲理念对欧盟法发展的内在的自然的推动作用。同时,就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其法律实效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在外在化方面,主要强调了经济一体化和欧洲公民社会的形成在欧洲联邦理想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和能动主义在确立和发展欧盟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首先,分析了欧共体/欧盟基础性条约和欧洲法院能动主义的内在联系。接着论证了欧洲法院判例法在创造欧盟法基本原则和经典先例中的决定性影响。最后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欧洲法院缔造“法律帝国”的社会背景和结构前提。 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启示力量。在结构上,从正义的不同领域及其对应的不同正义原则分析了国际法所面临的严重挑战,并依据欧盟法的启示对三大领域中国际法的变革提出了初步建议。其中,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与国际法发展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