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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系统的一个难题,它不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使得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下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法院推出了许多失信惩戒措施,有效的威慑了被执行人,使得许多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的履行义务。在众多的失信惩戒措施当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是适用最为广泛的制度之一,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它是否具有合宪性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采用德国的“三阶模式”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的实质合宪性进行审查,通过分析,找出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使其具有合宪性。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对限高制度涉及到的有关规定做了一个概述,包括限高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发布方式,并且对于限高规定中较为模糊的概念和有关措施的性质做了简要分析。通过这样的一个概述,为下文的分析打下一个基础。第二章着重分析了现有限高措施是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限制,包括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通过本章的分析,为接下来的比例原则的判断奠定基础。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本章运用比例原则,从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方面,详细的分析了我国现有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是否具有实质合宪性。此外,本段还借鉴了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国家的类似规定,务求对我国的限高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第四章是根据全文的分析,针对前文所分析的限高制度存在的缺点或者问题,对限高措施的法律层级、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解决我国的限高措施存在的违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