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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年人群体的扩大,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当今社会需要正视的问题之一,而对于老年人犯罪是否有从宽的必要、从宽的路径和范围大众都有着种种争议,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更是引起了公众的热议。本文试图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入手指出其从宽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与实践相结合分析对老年人从宽的多种可能路径,以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方面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进行分析。第一章,老年人群体犯罪的实际情况。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让人们愈发重视老年人犯罪问题,但一些不恰当的认识始终影响着老年人犯罪从宽立法的发展,因此有分析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必要性。从老年人犯罪统计数据能够看出老年人犯罪多由于身体机能的变化及老年人难以控制的外界变化造成的。现行立法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考虑还不够充分,仍应继续完善从宽保障体制。第二章,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可行性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施以宽松的刑罚,刑法本身的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也要求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同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也有益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老年人犯罪从宽政策的探讨与实施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根本原因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变化,行为能力和辨认能力的下降使得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降低,鉴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变化道理相同,老年人从宽立法体系应以未成年人的为借鉴。另外,古今中外的刑事传统都说明了老年人从宽处罚立法的可行性和必然性,但对其经验应以“扬弃”的态度借鉴。第三章,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现实分析。对老年人从宽要落实于实践,可以从死刑适用、从宽情节、自由刑适用的探讨入手。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立法的确立是人权、法制的共同进步,但死刑作为残酷的刑罚目前限制的范围依然不够,应扩大限制年龄、明确已出台条文的含义。老年人从宽首先应确定范围,但老年人群体个中情况复杂,只以年龄“一刀切”有可能产生不适宜的放宽情况,主观心态的加入正是对此的修正。应多参照未成年人从宽制度的构建,继续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程度。对于老年犯人适用自由刑既达不到刑罚执行的目的,又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因此应对老年人自由刑的适用进行改革或者变通,笔者从刑种的替换、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内容三方面提出了从宽建议。第四章,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完善。死刑适用上应设定为“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但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并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含义。从宽范围继续扩大,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罚执行方式上应优先考虑非剥夺自由刑的适用,并借鉴未成年人经验构建适合老年人的教育改造体系,放宽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