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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冲击了我国传统经济模式,随后“互联网经济”应运而生。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新型竞争行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竞争呈现出愈发广泛和激烈的趋势。2010年以后,互联网广告屏蔽纠纷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互联网广告屏蔽纠纷案件的梳理、分析、总结,所谓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就是指利用各种互联网技术手段对网站经营者投放于网站中的视频贴片广告和网页弹窗广告进行跳过、拦截和屏蔽等行为。其具有专业性强、形式多样、涉及利益多元且复杂的特征,且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第三方插件屏蔽行为、浏览器屏蔽行为以及路由器屏蔽行为。通过搜集大量文献资料和典型案例,理论结合实际,对司法实践中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定性及相关规制条款进行探究,思考和总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一是竞争关系的界定束缚,即在以往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多数学者和法官通常将存在竞争关系作为分析和判定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法律性质的前;二是一般条款的依赖性适用,虽然目前“互联网专条”已经增设,但仍有大量互联网广告屏蔽纠纷适用一般条款解决;三是互联网专条的疏漏之处;四是侵权式判断范式的瑕疵所在,即该思维模式往往导致案件焦点集中于诉方经营者所遭受的损害,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弱化。分析和思考美德两国“电视精灵案”、“白名单案”、“索尼案”、“Kaspersky案”四个广告屏蔽的典型判例,与国内该类案件审裁情况进行对比。对该类案件我国法院往往从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切入,采用侵权式判断范式,对市场竞争予以过多干预,忽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对此,我国法院应当树立市场意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注意综合比较全面衡量多元利益,从动态竞争角度进行利益衡量。对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从域外类似案件审理中获得启发,有针对性地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解除竞争关系束缚,着眼竞争行为本身;二是适当限制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三是完善“互联网专条”,厘清与一般条款的界限;四是转变思维模式,采取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