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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世界医疗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进行移植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供体实施器官移植后会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且未成年人作出捐献器官的承诺长期被视为无效。所以,在理论上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就有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随着公众的观念逐步转变,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地区)基于未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的保护对放宽未成年人可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是否应该非犯罪化或合法化,并且如何推进其立法,成为世界各国(地区)所面临的难题之一。目前,刑法学界对于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是否存在被害人承诺、紧急避险等理论阻却违法性的观点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承诺有效性的认定不同,导致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阻却违法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部分国家(地区)允许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时需考虑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如双生儿器官移植问题中,能否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而以紧急避险为由阻却违法性也存在较大争议。由此而来,对于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值得深究。本文拟对未成年人活体器官移植的基础概念进行阐述,从医学、伦理和法律方面分析未成年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与成年人作为供体的区别,梳理域外关于未成年人器官移植的立法状况和对于未成年人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的刑事性质界定,理清未成年人器官移植构成犯罪的界限,并探讨在未成年人为救亲属自愿捐赠器官和双生儿器官捐赠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事由的问题,进而提出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非犯罪化的建构。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作为活体器官移植供体可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且通过未成年人活体器官移植相关制度的配合来实现法律对之有效规制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