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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各种合同的种类中,格式合同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类型,它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未经当事人协商订立的合同,具有大规模、重复使用的特征。随着格式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它的众多优点便逐渐在其使用范围中呈现出来。可以提出三种优点:一是简化了当事人双方间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二是可以对其潜在的法律义务进行确定并预测,进而预防交易风险的产生;三是可以补充法律上的不足,为交易双方进行新型交易提供了可能。当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格式合同也是一把“双刃剑”,它的缺陷也不容小视,最明显的缺陷就是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限制,格式合同使用人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或者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而使得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格式合同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但是在使用中却出现了表里不一,实质上已经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格式合同法,现有的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这使得规制格式合同,平衡合同双方利益,促进交易安全,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部分,分四章对格式合同与交易安全问题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在实践中给出完善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加强交易安全,维护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