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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的先后出台,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建立。从司法实践来看,由社会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依然较少,并未达到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预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组织缺乏有力的资金保障;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不足;法律制度的保障不够等。特别是,部分地方法院对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极为苛刻,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和误解。2015年8月13日,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该案件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反映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等问题。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作出裁定,认为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宁夏两级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分析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不难发现我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主体资格登记级别标准过高;法律对业务范围界定不明确;设定的最低从事环境保护活动时间过长;提起诉讼的费用较高等。虽然当下在司法实践中对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有所拓宽,但客观来讲,导致原告起诉困难的原因,并未从制度设计层面给予解决,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言,在充分把握国情特殊性的前提下,域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我国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一定借鉴。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严格登记制度、降低登记层级;明确“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范围;降低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时间条件;建立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资金支持。要想彻底解决该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鼓励制度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其他环境制度协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