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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劳动的价值性和劳动的特殊性构成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特殊性。监狱服刑人员是监狱企业生产一线的主要劳动力,他们的劳动可以产生物质和精神产品,体现了其劳动的价值性。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利的限制性、劳动行为的强制性、劳动成果分配的有限性、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显示其劳动的特殊性。劳动报酬权具有私权性和公权性的双重属性。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私权性和公权性的辩证统一是其劳动报酬权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我国《监狱法》的颁发和实施,以“法典”的形式把监狱服刑人员受保护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具体权利保障系统性地纳入了法律体系。然而,一方面由于《监狱法》不够细致和完善,另一方面,更由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及政治、经济等客观原因的制约,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和落实,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与时俱进地完善《监狱法》是进一步保障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客观需要。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从完善监狱法律关系的高度,通过立法确认:监狱服刑人员享有劳动报酬权;坚持劳动改造与物质利益保障并重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报酬基础标准;依法规定劳动报酬的使用范围和方法,用法律的形式把监狱服刑人员获得的劳动报酬分解成上交国库、建立个人生活保障基金,建立社会责任补偿基金、发放给个人支配使用等几大部分,提高《监狱法》可操作性;继续从多方面改进法律实施,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执行力,强化监督,扩展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