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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差等是有辩护的?”是本论文的核心问题。前言明确了阶级和男女不平等并不在可辩护的等级之内,它们是坏的等级和差等。第一章则明确了差等的内涵和外延,并阐述了差等的规范性内容。与平等的规范性内容相比较,差等的规范性内容有着相似的目标,都是“在于人的生命、人的自由和人的群体”。当然这些规范性内容并不是都有辩护的,其中有辩护的差等有亲亲、尊尊和贤贤三种差等。为了论证亲亲、尊尊和贤贤差等是有辩护的,笔者进行了驳论和立论两个不同方向的论证。驳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反驳平等主义错误的排它性观点,笔者论证了这种排它性观点是没有可靠论证的,因而坚持这种排它性的平等观就是一个错误。另一部分是指出平等理想的局限性。笔者批评了这种平等理想的局限,指出以亲亲和尊尊为前提的“复合差等”社会理想。这种批评当然要以亲亲、尊尊和贤贤是有辩护的坚实结论作为基础。故而笔者接着在立论部分分别论证了亲亲、尊尊和贤贤差等是有辩护的。亲亲有三种不同的样式。笔者辩护了其中的“长幼之差”。其辩护包括道德、合理性和文化三个部分。道德辩护依赖于人的道德成熟度随着年龄而增长这一核心观点,合理性辩护则依赖于差等礼仪可以带来经济平等结果这一核心观点,而文化辩护则为前两个辩护增添了文化内容和现实的例子。贤贤差等包括贤德和能力两种。贤德差等没有办法进行终极性的道德辩护,因为道德差等本身就是有关道德的,再提供道德辩护就有循环论证之嫌。但是贤德差等的必要性是可以借着道德终极目的得以说明的。相比较来说,能力差等却必须得到辩护。这种辩护包括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和能力转化为成就结果的后果论辩护两个方面。尊尊差等也有三种不同样式,笔者辩护了政治尊尊差等。政治尊尊包括政治权威和由政治权威设立的尊尊差等两种。前者可以得到霍布斯式的社会契约辩护,而后者则可以在前者得到辩护的基础之上得到辩护。以亲亲、尊尊和贤贤差等这三种差等为基础,笔者构想了“复合差等”社会。“复合差等”社会理想的论证依赖三个不同的支撑。第一,平等价值是重要的,不能被“简单差等”简单地排除在外;第二,“复合差等”理想在“复合差等”社会的微模型——科举制的规范理想中曾经现实地存在过;第三,“复合差等”社会是建立在亲亲、尊尊和贤贤三种有辩护的差等之上的社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