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有害信息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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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有害信息对民众利益的侵害也越来越普遍。辩证唯物主义观告诉我们,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在享受信息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防止有害信息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网络有害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以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形式表现的,其内容或者传播行为足以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或威胁的信息。网络有害信息的表现形式多样,依照利益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侵害国家利益的网络有害信息、侵害社会利益的网络有害信息、侵害个人利益的网络有害信息。网络有害信息具有身份的隐匿性、受众的广泛性、传播速度的快捷性、传播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与有害数据、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等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网络有害信息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不需要法律介入的网络信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害信息。网络有害信息适用刑法规制,是因为网络有害信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适用刑法规制网络有害信息,需要遵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和言论自由均衡等基本原则,以及严重的有害性这一具体标准。并非所有网络有害信息皆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哪些网络有害信息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我们需要遵循网络有害信息刑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可以纳入规制范围的应当包括,侵害国家利益的煽动颠覆类信息、泄密类信息以及诋毁国家名誉的信息,侵害社会利益的虚假信息、寻衅滋事信息、淫秽色情信息、传授犯罪方法信息、破坏市场秩序信息、危害公序良俗的信息等,侵害个人利益的损害名誉类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类信息。当前我国对于网络有害信息的刑法规制已经做出了努力,诸多网络有害信息犯罪纳入到既有罪名或者新增罪名之中,对于打击网络有害信息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人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问题依然存在,比如遵循当前立法模式所导致的网络有害信息刑法规制范围过窄问题,对网络虚假信息立法缺乏预见性而导致的规制不彻底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坚守刑法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依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刑法的规制手段。立法上,更新刑法理念,实行适度犯罪化;完善规制手段,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增设普通条款,预留保护空间。司法上,严守罪刑法定,谨慎动用刑罚;正确解释法律,防止解释越权;均衡言论自由,彰显人权保障。通过两个方面的共同发力,完善网络有害信息刑法规制的制度体系,规范网络有害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最终实现网络信息领域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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