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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自有一定的规律。发现、认识并发展这种自然秩序(或曰自发秩序),根据其不足给予适当的法律引导,才可能对市场运行有所裨益。信息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从某个角度来看,信息的传播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工具。在工业化大生产无孔不入的时代,信息越来越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情况下,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而这一群体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地被标记上了“弱势群体”的记号。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群体与经营者群体在市场交换中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这一问题法律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较为简单。学术著作中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不多,几乎没有这方面的专著。学者著述多集中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框架之内,细致深入地探讨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原因、探讨信息在人群中传播与知情权关系的论述尚付阙如。 尽管消费者知情权是广为人知并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屡屡受侵害,有针对性的救济却不尽人意。本文以商品交换中的信息因素为切入点,研究上述问题的成因,影响和法律对策。应该说这一权利的产生,有深厚的社会、经济原因。由于时代的发展,不同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之间信息交换的主要方式都有所不同,这对于消费交换有很大的影响。进一步说,市场主体如何在信息交换中形成秩序,而维系他们的信任又自何而来?这种信息差距到底存不存在平衡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经济生活的自发秩序(经营者自愿告知)可以部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难以全尽。商业道德、习俗等非正式规则的形成,不是由于法律的强制,而是社会规则的自然演化。消费者保护虽然日趋得到重视,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理性人的思维方式、市场的非伦理性等错综复杂的因素的存在,使得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交换的风险带有必然性。作为一种带有强制力的约束,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可以对信息差距进行规制、引导,弥补市场的缺陷,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将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适当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将市场运行中的效率追求与道德追求协调起来。 同时,本文试图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知识进行一些创新,试用博弈论的方法来探讨消费交换中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原因、发展态势以及各方市场主体的反应和对策。从而,寻求一些可以以正式制度——法律形式存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