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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问题是当前社会公众和研究领域关注的热点,如何构建既适合行业发展又符合金融稳定发展要求的监管体制是该领域的中心问题。学界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行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制度构建设想等方面,而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缺乏专门性的研究。文章另辟蹊径,将我国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究问题存在原因,试图规范和完善各监管主体发挥监管作用,以求填补当前监管体制下的漏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法规的相继出台构建出了我国P2P网贷的基本监管框架。然而,面临着我国P2P网贷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复杂形势,行业系统性风险仍然存在,监管立法仍待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欠缺等等问题依旧存在。弥补当前监管主体发挥职能时存在的不足,充分发挥其监管价值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途径,也是本文研究的重心。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实际上是一种金融监管,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主要指的是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或者问题而为的一系列管理与监督工作,这也是狭义上的监管主体——政府部门被普遍性认定的缘由。然而,金融监管的概念实质上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金融监管如前所述,而广义上的金融监管所涵盖的内容更为的广泛,它包括政府外一些其他社会中介性质组织例如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其可称之为对狭义金融监管的扩大解释。在当前强调管理向治理转变的背景下,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下多元化管理的内核,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依据广义的金融监管理解作有限扩张,在肯定政府监管主体的同时,认为行业自律组织等所为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工作也视为广义上的监管,以求通过多元化的监管来完善我国P2P网贷监管存在的问题。但是,无论是政府主体还是我们所谓扩大化的监管主体,在当前监管体制下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其监管职责的有效实现,本文将从这些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出发,找出其问题存在的症结,并结合国外适宜我国内化的经验,试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政府作为核心的监管主体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银监会主要负责P2P网络借贷监管存在主体单一化的弊端;政府监管措施缺乏细致化指引;政府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究其原因主要是由当前我国P2P网贷多模式运营下政府对其中介定性的片面性、金融创新与立法滞后性的冲突导致的。弥补这些问题应当在承认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合法性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和银监会监管的二元结构,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信息披露和政府监管失职责任。行业自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全国性行业自律规范的缺失以及行业具体运行机制的欠缺,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缺失。作为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刚刚成立,行业规则的制定有赖于充分的时间和经验积累,且我国此方面经验欠缺。此前监管策略偏向于宽松倾向也使行业准入等有阻碍行业发展可能的措施被忽略。为此,在规范化、严格化的监管策略逐步受认可的情况下,行业自律应当制定包含内部约束规范、入会资质审核和教育以及处置机制的完整自律规则,并设定相应的行业准入标准,完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