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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日益深化,社会发展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形式多样化的趋势。隐名出资这种投资方式由于具备隐名性而受到投资者的倍加推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基本的规定。但由于隐名出资利益衡量的复杂性,这些规定在解决隐名出资问题上显得有些吃力。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涉及多方法律关系,一方面是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对内关系,另一方面是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对外关系。本文的研究重点正是平衡协调这几方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本文拟通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在审理有关隐名出资纠纷中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来具体分析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路径和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主要是阐述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是隐名出资权益人保护的基础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界定隐名出资人的基本概念以及讨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目的是为后文探讨权益保护现状作好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探讨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关键,即股东资格确认。股东资格确认面临着理论与实务的分歧。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面临着收集实质证据难,法院在商事裁判中重视外观主义等不利条件。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现状,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不仅涉及对内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纠葛,而且涉及对外关系中与第三人的利益纷争。在对内关系中,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面临着对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和内容、股权的归属、投资收益的归属等风险与问题。在对外关系中,隐名出资人与公司股东和公司以外第三人则面临着隐名出资人显名、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股权、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名义股东意外死亡或者离婚等风险与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是探究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路径,而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的重点在于厘清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信托模式和代理模式在当前学术界中占据主流意见。在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代理模式具有较为适宜我国国情的优点,对隐名出资人来说不失为一种合适的权益保护路径。第六部分主要是提出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笔者主要是从隐名出资人自身应对和法律法规完善这两方面出发,隐名出资人自身应对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主要涉及显名规则中同意的扩大解释,将代理制度与隐名出资问题更好的衔接,以期能够对学术界隐名出资人的权益保护研究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