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

来源 :山西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wzj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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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商品化趋势使得原先本不具有商品化特性和可能的人格权的诸要素——例如姓名、肖像、声音等——不断地用于商业广告、形象代言、纪念品推广等形式的商业利用中。这些人格要素不仅标表着权利主体的身份特性,而且也为权利人带来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潜能。人格权不仅具有精神利益的内容,亦会产生财产利益的现象,其存续与发展已经超过半个多世纪。然而,至今,国内外并没有哪个国家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对人格权上的财产利益提供系统全面的保护;不仅两大法系存在概念界定、权利属性、保护模式、保护范围、抗辩理由等诸多问题上的差别,而且在两大法系内部的不同国家也对其没有统一的理解和保护方式。在我国,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在现行立法中并未予以规制,在侵害该财产利益的案件发生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权利人的损失得到救济。因此,现阶段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缺乏体系性与完整性,存在保护的漏洞,不全面且不充分;较低的侵权成本和权利人的人格要素所带来的可观的经济利益,使得不法侵害人格权之财产利益的案件频发;而适用的规则不适当,致使此类案件棘手且个案相异,甚至得不到适当的私法保护与公立救济。本文共分六个部分,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等方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进行分析和论述。因此本文从肯定和承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入手,首先,在第一部分,通过法理分析,运用概念分析法,界定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概念和权利属性,从而寻找赋予人格权财产利益之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其次,从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主体与客体、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许可与继承以及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借鉴国外立法例,通过比较与分析,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路径与方法。最后,在第六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所能提供的保护予以总结,指出现阶段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进而从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积极保护——人格权法保护,即人格权的转让问题、授权许可问题和死者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以及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消极保护侵权法保护,即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这两个方而对我国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理论和制度的论述与构建,从而完善我国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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