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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和经济增长的要求,中小企业以其灵活的形式、敏锐的市场嗅觉以及市场转向迅捷等先天的优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但由此也带来了更多的融资需求,再加上近几年来我国的总体融资政策偏紧,将控制流动性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这便使中小企业面临着一方面融资需求激增,另一方面融资困难重重的窘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便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已经初具规模,业务的开展也在向专业化,产业化,综合化的方向推进。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我国现有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的监管缺位,使得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加大,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近两年,相关部门逐步认识到了这样一个现实情况,相应的各种监管措施和法规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和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现阶段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不足的局面,但随着实践的逐步深入,这些法规和办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其不能够较好的完成监管和调控的任务和目的。如何更好的对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以期使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市场更加规范,参与实体能够更好的发展便成为了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和研究此问题的初衷。本文以梳理和厘清信用担保的相关概念、特点和分类入手,通过结合我国阶段性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特点,对我国现阶段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阐述和分析,自然引出在面临这些风险和市场特点时,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效果如何,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等进行的分析。而后对国外较为成熟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和阐释,最后经过结合现有市场特点和风险分析,再加上我国目前监管制度设计以及实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制度借鉴,形成笔者认为可以解决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中各种问题的制度设计建议。本文在结构上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首先,笔者经过对现有相关文献的分析,对信用担保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释,再经过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特征进行总结归纳,笔者得出,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特征应为:中间性特征明显,代为清偿债务的职能,主要经营信用资产,风险防控职能等。进而得出,信用担保机构的定义是以信用为主要经营资产,以代为清偿债务为主要职能,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控制作用的金融活动中间参与者。在此基础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概念应该属于信用担保机构的细分概念的一种,即以融资担保作为主要业务品种的信用担保机构。然后作者对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在新市场环境下出现的“部分担保机构运营不够规范,担保机构数量减少,担保业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大大增强,民营担保公司普遍规模较小,担保机构之间差距分化逐渐拉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对等”等新特点进行了梳理,进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和成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为后面的讨论做好铺垫。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有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的分析,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制度,进而得出我国现有相关监管制度存在着“总体制度仍不健全,规范的原则性过强而可操作性不足,效力层级不高对实践造成影响”等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融资性担保市场和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再加上第一部分的风险分析,着力体现了解决我国目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不力局面的重要性。文章的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外对于信用担保制度的构建以及监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介绍和分析了“美国和英国的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模式的制度构建和监管手段,德国的担保银行模式的制度构建和监管手段,日本的保证基金制度和信用保险公库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制度的构建”等制度,通过对各种制度的比较,笔者力争使这些较为成熟的制度模式和监管模式能够在指导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时起到良好的作用,也为文章的第四部分做好前提性的理论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认为,针对英美制度而言,这种完全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和制度构建将会存在着加重政府财政负担,不能够更好的贴近相关市场以及过于注重保护的先天特征将会使这种监管的效果并不能够达到预期水准,对于德国的担保银行模式,因为我国银行业有严格的经营范围限制,所以这种模式在当下的我国并不适合,至于日本的保证基金制度和信用保险公库制度,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制度,这两种制度中都有着较为适合我国现阶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制和监管的相应制度,因此,成为笔者在制度构建中重点借鉴和分析的部分。文章的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探讨。笔者先对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应达到的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科学的市场准入机制、高素质的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分担机制”等预期监管效果的设定,并由此提出了笔者对于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笔者在这一部分对“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分散制度、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担保行业协会制”等制度构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讨论,这一部分为文章的重点部分,所提出的各种制度完善的建议也都是在文章前半部分的分析基础上提出的,对于实践会起到一定指导作用。诚然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不能够做到“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但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对我国的融资担保市场和担保行业起到较好的积极作用。总体说来,文章以一般论说文的展开方式为本文的逻辑结构,通过对相关现状问题的分析和国外先进经验的比较分析,从而得出适合我国现阶段融资性担保市场和行业发展的监管制度选择和监管措施构建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