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权人处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的行为定性研究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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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这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频频发生,在民法上,这种逃债行为严重背弃了诚信原则,于刑法而言,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灭失的风险,还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从债权人处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并且于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类行为也难以有较为正确、恰当的定性处罚。目前,以侵害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为代表的财产犯罪越来越多,法律虽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倾向,但毕竟没有明确的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将欠条纳入到财产的内涵中,由此造成了审判案件时的困难,而在面对不同类型的逃债行为中,我国刑法又该怎样对这些行为进行认定成为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认为从债权人处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的行为方式具有双重性,并从其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及行为结果的复合性进行进一步论述。目前,就非法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有“抢夺罪说”、“抢劫罪说”、“盗窃罪说”、“侵占罪说”、“故意毁坏财物罪说”和“无罪说”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均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欠条可以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进行评价。但是,上述观点在论证方面都存在片面化和绝对化的问题,“抢劫罪说”的观点对于该罪对象和行为方式的说理上过于狭隘,弱化了抢劫罪对象是双重客体的特点;“抢夺罪说”、“盗窃罪说”大都从欠条的属性认定进行说明,对该行为的认定不全面;而“侵占罪说”从侵占罪的“拒不退还”的特点展开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说”主要从毁坏财物的本质进行论证,首先肯定欠条是财产罪的对象,毁灭欠条或者破坏其效用则是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无罪说”认为在社会普遍的观念中,欠条不具有经济价值,将其评价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从债权人处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的行为方式具有双重性,所以对该行为进行定性需要区分不同的行为表现形式,可划分为2种表现类型,即暴力型获取欠条的行为和非暴力型获取的行为,以及获取欠条后为单纯的隐匿行为还是对欠条直接的物理性毁损的行为。通过不同类型的分析,结合欠条在证明金钱借贷关系中对该行为的认定作用,试图找到对非法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行为的准确定性。综上所述,对于从债权人处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行为的正确定性,不能单纯采信某一种观点进行界定,要看到欠条在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综合非法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行为的多种形式进行认定。另外,对从债权人处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在理论层面进一步厘清以下问题:欠条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关系;欠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凭证对非法获取欠条并隐匿、毁弃行为的定性有什么影响;犯罪数额以及非法占有目对该类行为的认定在犯罪形态上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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