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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信托,它与以契约方式设立的信托相区别。在该信托设计中,委托人在遗嘱中表明设立遗嘱信托的意思,主要内容包括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及管理处分规则、信托目的等要素。一般规定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方可生效,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再根据遗嘱内容为受益人或信托目的履行权利义务。遗嘱信托源自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当时该制度广泛运用于规避封建制度下的长子继承制和遗产税、财产管理等方面。基于遗嘱信托在财产管理、财富传承方面的优点,遗嘱信托广泛传播到世界各地。民国时期,我国也引进了信托制度。2001年我国颁布了《信托法》,规定了遗嘱信托制度。但该法对遗嘱信托的成立条件限制过严,对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不当、未进一步设立信托登记制度。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成了纸上的制度,极少适用。中国的遗嘱信托何处去?遗嘱信托的移植,实际上也是个本土化过程。几代法律人一直在孜孜不倦的探索。在现在的制度基础上,重在完善遗嘱信托制度。当前,我国经济已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遗嘱信托制度都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再来,我国已出现了民事信托,类似遗嘱信托的安排也开始出现,有必要准备好相应的法律制度。此外,遗嘱信托相比现有诸如代理、行纪等财产管理行为有长期规划、合目的性等优势。如何完善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突破口有三:首先是遗嘱信托价值与功能的定位问题,根据英美的经验和中国的需要,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应体现自由、公平、安全及效率价值。功能则应具备财产管理、投资、财富传承功能。其次是遗嘱信托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配置问题。在《信托法》框架下,委托人权利增大,受托人义务增加,某些方面背离了信托的理念与根本,不利于遗嘱信托的适用。因而遗嘱信托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应重新审视。其三,我国信托财产权的法律定位不清、信托登记制度规定抽像无法适用,这都有待在立法上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