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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是互联网时代的低俗文化现象,这种夹杂牟利目的和性欲念行为的法律性质曾经引发社会热议。胁迫他人“网络裸聊”的不法性质虽已达成共识,应否或如何予以刑法评价,学界却莫衷一是。与在传统物理空间基于性欲念的强迫他人与自己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相比,发生在虚拟网络空间的胁迫究竟能够产生多大的心理强制,网络上隔空展示身体的行为令行为人有多大程度的被害感,如何在网络空间理解刑法第237条之猥亵涵义,都是刑事司法实践遇到的须予认真解答的问题。此外,无论在现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他人与猥亵儿童的年龄界限亦须给出清晰结论。为此,笔者选择自己承办的一起刑事案件,针对上述问题展开探讨。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案由、案情。被告人沈某在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别采取利用他人隐私信息、伪造他人裸照、冒充警察调查强奸案等手段,先后要求四名未成年女性、一名未成年男性进行一对一、二对一的网络裸聊,满足自己的性欲求。第二部分,简要归纳侦诉辩审四方对该案件性质的不同意见。由此引出三个须予后续展开讨论的问题。首先,侦诉部门中有人主张沈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受害人包括年龄13岁的文某某、游某和刘某某),应按数罪起诉;其次,侦诉部门中有人主张沈某构成一罪。由于女性受害人都已满12周岁,沈某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多次多人情节用于抬升法定刑等级,胁迫刘某某(男)参与裸聊的行为因无对应的罪刑规范而不予入罪;再次,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沈某不构成犯罪,参与人在裸聊中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其意志受胁迫的指控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第三部分,展开相关法理分析,这是全文讨论的重点。首先,界定“网络裸聊”和胁迫“网络裸聊”的社会学和法学概念及特征,“网络裸聊”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利用互联网通过视频交流方式进行淫秽色情的活动,胁迫“网络裸聊”指至少裸聊参与人之一对其他参与人施予心理强制且已产生效果,前者在受特定意志支配和公共空间淫乱可能入罪,后者则通常会被刑法评价。其次,分析胁迫“网络裸聊”参与者有无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存在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从胁迫内容、受胁迫者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入手,综合评判参与者心理受强制的程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刑法相关罪名体系,分析受害人年龄、性别对罪质的影响讨论,区别此罪与彼罪,确定罪数。再次,从胁迫行为的次数、胁迫内容和胁迫参与者的人数,综合判断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通过以量定质,最终确定是否定罪。第四部分:本案结论和延展性思考,首先,确认沈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基于保护目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儿童。其次,延展讨论在原刑法框架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同途径。最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强制猥亵与侮辱对象不同带来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