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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重要保障,内在的指引法律运行方向和目标。只有完善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使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的防止阻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能够充分反映垄断行为的基本特征。它不但破坏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该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两种责任相比较而言,民事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给滥用市场地位行为损害赔偿问题带来了诸多问题。由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功能上不同,承担行政责任并不能解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但符合经济法的经济公平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功能,实现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本文对我国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部分阐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为一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该部分还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赔偿责仃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等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部分着重阐述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赔偿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产生了一定的损害事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必备要件。第三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本部分主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标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