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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理论界、司法界存在争议。论文尝试从探索与争议、正当性分析及法律限制适用等三个方面作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第一部分从案例实践、司法及理论争议出发,探讨了具有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理论基础及比较法角度,论证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从司法实务操作出发,阐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适用方法。 论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探索与争议。论文列举了婚庆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务、运送旅客、房屋装修、旅客住宿等六类服务性合同违约的七个案例,证实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处于司法探索过程中。实务界的多数法官只承认侵权精神损害,不认可违约损害赔偿;少数法官有条件地判决支持了具有期待精神利益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在判决支持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中,仍然存在以侵权为由支持原告的违约请求,论证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论文介绍了大陆学界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针锋相对的否定说、肯定说主要观点。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加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从法理上论证其正当性。 论文第二部分分析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论文从合同效率违约的经济分析、合同法保护利益对债务人义务的扩张入手,论证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其价值在于侵害人必须对侵害行为支付对价,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学说肯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些国际私法组织对此也予以承认。笔者认为,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法律发展趋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论文第三部分阐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适用。论文在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遵守其限制规则的基础上,探讨了具有期待精神利益的违约合同类型化问题,即不适用或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同类型。论文分析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审查,阐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裁判原则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测算依据。笔者建议,全面落实和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审判指导监督,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审判意见,并按照“一般禁止而例外允许”模式,在条件成熟时出台违法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以实事求是地支持有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受害方得到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