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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理应在监狱、拘役所服刑,但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对其依法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并将罪犯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的一项刑罚变更制度。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对象特定化、非监禁性、暂时性以及监外期间计入刑期等特点。当今国际上盛行刑罚轻缓以及行刑社会化的改革潮流,行罚人道主义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同,如今已然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主流价值观念。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正是顺应了人道主义原则,以一种充满人文关怀的行刑方式,针对具有特殊情形的罪犯采取不同办法,用监外行刑取代监禁刑,这样不仅保障了罪犯基本人权,又达到行刑的目的,彰显了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罪犯权利,还体现了节约行刑成本等功效,让罪犯接受全面的教育与改造,最终能顺利地回归社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方面扩大了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怀孕、哺乳期妇女”这一情形增加了无期徒刑罪犯;另一方面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工作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统一管理,一方面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加强了罪犯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正规性。应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范了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吸收借鉴了国外的成熟经验基础上,逐步完善了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范围过窄,疾病鉴定标准不统一,审批机关众多造成权力滥用、罪犯脱管等现象发生,以及检察监督力度差等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工作献上绵薄之力,在行刑过程中既能充分保障罪犯人权又能保证刑罚的权威性,最终让犯罪分子顺利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