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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繁荣时期,《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的鼎盛之作,其有关身份犯的立法也达到了相当成熟的地步。《唐律》中的身份犯是在继承前代身份犯的立法成果的基础之上,充分考量了身份关系所带来的权利义务以及犯罪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后,确立了关于身份犯罪的具体的惩处规定。本文以《唐律疏议》为基础来研究其中的身份犯问题的原貌与特点,将散乱地分布在全文各处的具体法律条文列举出来并通过阐述进而进行特征性分析。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首先全面分析了《唐律》律文中有关身份犯的具体立法规定,并将众多的法律条文分为数个类型。从类型上可以看出,唐律身份犯在继承吸收前代立法成果的同时又加以创新,使唐代的身份立法更为复杂、完善。其次,通过具体的分类叙述,结合唐代的立法思想,本文认为唐律身份犯具有四个特点,即突出整饬吏治、宗法伦理性强、多重身份重合和犯罪主体的身份扩大化。最后,从本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唐律的身份犯规定并非如以往所认为的完全是不平等的、特权性的、差异性的法,其中仍有合乎情势、值得借鉴的合理之处。同时《唐律》植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身份犯规定,对于当今立法实践中身份犯问题也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