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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领域引入诉前程序是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和亮点。诉前程序的确立源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对诉前程序的法律地位、适用主体、案件范围、适用方式以及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问题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实践探索,也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诉前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丰富了诉前程序的适用方式,实现了诉前程序功能的最大程度地发挥。本文立足法律规定,归纳总结学界观点,借鉴各地检察机关的创新性举措的可取之处,以形成对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整体性认知,继而发现问题,最后在目的论的引导下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在理论上,诉前程序的设计略显简单而粗糙。虽然已经过两年的试点,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层面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案件范围过于狭窄、未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与有关组织的起诉权行使次序以及对于引入“支持起诉”的定位问题不清晰。此外,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对于诉前程序的理论基础研究方面,存在论述混乱、不深入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笔者在借鉴他人文章的基础上,提出以诉前程序的内容为划分依据来阐述理论基础问题,期望可以理顺诉前程序的相关理论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对于诉前程序的理解不统一、不深入,检察机关在适用诉前程序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督促、建议起诉的方式较为单一、“支持起诉”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主体间的沟通互动不足。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将深入了解诉前程序实际适用中的具体情况,多查阅文献资料以及各地的最新举措,以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在比较法思维指导下,笔者也查阅了相关的外国公益诉讼资料,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中,在公益诉讼领域存在着“诉前通知”程序。从中吸收有益成分,以完善我国的诉前程序。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诉前程序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其根源不仅仅在于制度设计层面的不完善,也与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有关。针对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层面、实践层面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将从诉前程序设计的理论基础问题出发,明确其功能定位,以目的论研究方法找出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实际适用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构思和写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章明确诉前程序的内涵以及功能。论述诉前程序的含义、内容、特征等内容,以便于对研究对象有一个基本而全面的认识。对于诉前程序的内容,笔者从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对象、行使结果以及启动时机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主要介绍了诉前程序所具有的法定性、必经性和过渡性的特征。对于诉前程序的功能,笔者主要从现有功能和应有功能两个层面分别介绍其在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权、明晰相关主体起诉权行使次序、避免起诉主体缺位、丰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确保证据固定以及促进纠纷解决方面的功能。其中,证据固定功能、促进纠纷解决功能是本文的亮点。检察机关在诉前阶段开展的证据调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证据固定作用,在法定性和共享性的前提下,证据的固定可以有效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率和胜诉率。促进纠纷在诉前阶段得以解决,是节约司法资源的考量,同时也是尊重侵权主体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利的体现。第二章发现问题。本章从制度设计、法律实施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在制度设计层面,本文主要阐述诉前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较狭窄、未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起诉权顺序、支持起诉制度定位不恰当等问题;法律实施层面,诉前程序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即督促、建议起诉方式单一、相关主体间协作不足、支持起诉落实不到位等。对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法律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探究与思考,将为提出完善建议做好铺垫,以达到“对症下药”的效果。第三章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本章简要介绍完善建议所处的理论基调,在民事公诉理论、社会自治理论、社会协作理论以及检察权谦抑理论的指引下,针对诉前程序在制度设计、法律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措施。具体而言,制度设计层面,应扩大诉前程序的案件范围、明确社会组织第一顺位起诉权、支持起诉应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法律实施层面,希望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平台以期达到督促或建议起诉的方式多样化、建立相关主体间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支持起诉的具体方式与内容,避免支持起诉虚无化,切实发挥好支持起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