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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学家普遍认为,当前全球正处于板块运动活跃、地震发生频繁的时期。我国近年来同样屡屡遭受地震的袭扰: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2010年4月青海玉树地震以及2011年3月云南盈江地震,无不给当地的生产、生活及受灾群众的心理造成了沉重的打击。面对这样突发的灾难,我国目前仍然习惯实行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缺乏应对巨灾的保险机制。而保险业在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面前表现乏力,对于国家和社会在防灾、救灾和经济补偿方面的作用甚少。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这既能提高保险赔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保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定运行。可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基金,是我国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当务之急,而随之产生的诸多新问题也需要加紧研究和解决。首先,基金的初始规模应该怎样确定?目前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刚刚突破4万亿,其中财产险资产只占33%,面对平均每年经济损失占GDP3%以上的自然灾害,以商业保险公司目前的规模来看显然力所不及。因此,基金初始规模若定的过高,会使政府和企业背上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巨灾风险的突发性和巨额损失性,定得过低,又有短期内发生破产的风险。因此,应由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具有一定初始规模的巨灾保险基金,最大限度地降低和缓解巨灾产生的损失和冲击,并尽可能保证基金的顺利、持续运行。其次,一旦巨灾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破产,应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以保证基金能够继续运行?如果单纯的依靠财政“兜底”或借助银行贷款的补偿机制,会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收入还远没有富裕到单独担负起救济巨灾的能力。对此,我们认为可以效仿美国佛罗里达州飓风巨灾基金(Florida Hurricane Catastrophe Fund,简称FHCF)的做法,即发行“事后”巨灾债券,先来弥补破产时的赤字,并用将来的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FHCF的经验表明,这样的应对机制可使巨灾基金自身的经营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和应对巨灾赔付的弹性能力。最后,巨灾基金应在什么时候,采取怎样的方式分红?作为经济实体,巨灾基金必须受经济目标的制约,参与市场竞争,追求一定的利润,并在适当时候允许其对股东分红;但又不能完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FHCF规定每年必须从其投资收益中拿出不少于1000万美元但不高于投资收益的35%,作为防灾减灾的公共捐款,给地方政府、州政府机构、公立与私立大学和非盈利组织。也就是说巨灾基金应是一个同时肩负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的综合性机构,这就对红利的分配方式提出了与一般法人企业不同的要求,除了维护股东利益外,还要用于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鉴于此,本文提出建立我国地震再保险基金,在简要说明基金建立的必要性、基金的财产组织形式与收入来源、基金的日常运行方式等相关问题后,重点对基金建立时的初始规模、运行时的分红方式、破产后的补救措施这三个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数量研究。本文建议地震再保险基金发行“事后”巨灾债券来弥补破产赤字,用鞅过程的论证方法推导出债券偿还过程在破产发生时的现值表达式,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发生地震损失的实际数据进行分布拟合,运用重尾分布破产论模型推导出巨灾基金的破产惩罚期望现值和期望净收益,以及与初始基金规模对应的终极破产概率和在特定破产补偿方式下的,对于现实中地震再保险基金的建立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