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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本质是通过对失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治,以达到执行效果的目的。该制度以债务人的信用为执行对象,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落脚点,同时也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该制度在运行中需要制定一套执行规范,亦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施行。文章选取了两个基层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执行效果,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在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如执行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任意性强、财产报告制度和征信系统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执行实效方面与应然效果相去甚远。故笔者提出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个方面的完善意见。文章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基本构造、理论基础和在我国的基本运行规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指的是法院依职权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一项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对人执行理论、执行程序的债权人主导主义、间接强制补充性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然后,分析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第二部分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进行实效考证。文章选取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两个基层法院的相关数据样态进行分析,从纳入失信名单的案件占比、纳入失信名单的原因、纳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占比、纳入失信名单的案件标的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样态分析,找出制度运行的实效得失。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之效用进行评价。首先在对比域外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应然效用。随后通过分析我国的制度实施效果,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阐述了我国制度实施的情况。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方面进行完善。制度内的完善包括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的相关规则、增加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机制。制度外的完善包括完善协助执行机构的执行规范、完善财产报告制度以及完善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