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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是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的一种典型制度,其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中存在已久,其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并一直延续至民国。该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中存在如此之久,这是因为其本身暗合了封建社会制度。除此之外,其自身也特有一定的优点。但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种制度被认为是封建糟粕而被遗弃。因此,本文欲从介绍容隐制度在中国法律文化渊源的角度出发,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来探究容隐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缺位,结合对容隐制度缺位的解读,来强调容隐制度在刑法上回归的必要性、通过刑诉法的修改来明确回归的可能性以及实践中可行性,希望能够找寻该制度于刑法中回归的路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容隐制度的历史考察。这一部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对容隐制度进行纵向的概述,主要是从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来阐述容隐制度的渊源,故而是以时间的发展顺序为线索的,分为春秋战国、两汉、隋唐、清朝晚期以及民国时期。另外从叙述内容上来说,主要是参照中国法制史上关于容隐制度的文字记载,从容隐制度的性质、时代背景、主体方面、客观行为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来进行阐述的。第二部分是容隐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缺位.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写,第一部分是阐述容隐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位的表现,包括刑法、刑诉法以及民诉法等法律;第二部分是对这种缺位的解读,分析造成缺位的时代背景,以及这种缺位的实质进而来说明缺位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第三部分是容隐制度刑法回归的必要性。该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容隐制度缺位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第二部分是容隐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即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阐述,来说明容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回归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容隐制度刑法回归的可能性。从现实基础、法律基础以及实践基础三个部分来进行说明,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是存在着容隐制度回归的基础的,所以该制度的回归是存在可能的。第五部分是容隐制度回归的径路。该部分从两方面来进行叙述,一方面是刑法回归的宏观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容隐制度回归需要明确的一些前提性问题,如回归之后的容隐制度的性质等,回归的容隐制度其从宏观角度来说,其主要内容包括的主体、主观、客观方面、刑事责任以及例外性规定;另一部分是容隐制度的微观考察,即落实于刑法分则中有关容隐制度的具体罪名条款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