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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公司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公司成立需要设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系列必要的准备行为。然而,设立中的公司还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格的法人主体,还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具备了成立公司的必要条件。无论公司能否设立成功,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都是一个令人关注和担忧的话题,而且这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应受到重视。但是对于公司权力滥用的行为,单纯依靠市场自身规则和依赖股东对公司加以约束,在实践中证明是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恰恰相反,股东凭借公司有限责任原则逃避责任、置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于不顾的现象频繁发生。为了实现平衡保护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两者之间能够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就十分必要。因此本文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进一步探讨发起人责任制度、出资人出资义务、资产评估和验资制度等问题都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站在保护债权人的立场,研究公司设立阶段的制度建设问题。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司设立阶段以及债权人的基本理论,其中对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性质、公司设立阶段债权关系和类型,以及在设立阶段对债权人保护的意义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阐述域外现阶段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现状,并对此做出了评价。借鉴国外的现行立法,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中探寻出适合应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探究了我国现阶段在公司设立时保护债权人存在的一些不足,其中对责任承担主体,出资不实和出资瑕疵以及资产评估和验资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分别以明确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规定出资人违反应尽的出资义务对债权人的责任为出发点,从加强发起人对外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性建议。关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本文建议进一步细化非货币财产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针对评估、验资制度中的不足,提出用评估制度以及登记制度代替验资制度,并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