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证券的间接持有体制由于其迅捷和方便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相应调整证券跨国交易的冲突法规范比较匮乏,传统的直接体制下证券交易的法律选择方法,如证券证书所在地等,并不能适用于间接体制下的证券处分。为解决证券跨国交易的法律冲突问题,一些国家制定或修改了国内立法,欧盟也相继制定了若干指令。特别是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全面正式采纳了PRIMA原则,体现了对物之所在地原则的继承和创新。 本文首先对证券间接持有体制进行介绍,对非替代性账户和替代性账户做出区分。第二章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分析了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的性质。由于共同所有权说和契约请求权说都存在致命缺陷,证券绝对权说得到了现今更多国家的支持。第三章首先探讨有关的重要判例,并阐明物之所在地方法继续适用于间接体制下证券交易的合理性。在对学者们曾经提出的若干有关冲突法方法,如透视方法、证券登记地法、行为地法、信托方法等进行介绍和评价后,本文阐述了PRIMA原则的理论来源,并对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该原则进行分析。第四章深入地分析了海牙公约的重点内容以及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争鸣,随后对欧盟相关指令进行简要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