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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AI)逐步实现了在多行业多领域中的真正应用。人类在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创作领域并取得一定辉煌成就的同时,也催生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一新生产物。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质量不断提升,与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人类作品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相似性不断增强,这无疑造成了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困境:若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放任大量与人类作品表现形式无异却又不受著作权法规制的内容涌入公有领域,其结果必将极大威胁文化市场的稳定;但是,若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则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作出特别规定,不可一蹴而就。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尚未能有效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规制,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属性也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研讨仍然刚刚起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全方位的研究才可以得出正确结论。为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本文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入手,在厘清研究对象范围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取得著作权保护所具有的立法、司法和经济方面的必要性,以及符合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满足利益平衡原则以及符合著作权法客体扩张趋势等方面的合理性;在明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前提之下,以“独创性”为切入点论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作品性,并结合理论与现实的双重考量,建议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最后,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规制,本文提出了“设立有别于人类作品的差异化保护”、“建立专属著作权登记制度”以及“构建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责任承担机制”三条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