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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离婚率却呈骤然上升的趋势。离婚后,如何更好地抚养孩子并使其健康成长,便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基于该现实,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增设探望权制度,该制度为离异父母子女更好地见面交流提供了便利。对满足父母利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意义。设立探望权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并未达到探望权设立的初衷,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进而造成司法实践困难。基于该现实,笔者通过对探望权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使其进一步完善,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运用系统和历史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内外探望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从以下四节对探望权制度进行展开论述。第一章首先从探望权的概念和特征谈起,然后分析其本身的性质,得出探望权属于亲权的范畴,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义务;然后分别从国内和国外纵向地论述了探望权的产生及历史发展的过程,最后指出探望权设立及进一步完善的现实意义;第二章笔者论述了探望权存在的法理基础,从法律伦理和亲情伦理两个角度进行阐述,探望权能够使亲情很好的得以维系。第三章即回顾了以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探望权立法概况,然后通过横向的就探望权的系统性内容主体、内容、行使、中止、执行等方面分析比较,以对我国的立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即通过运用系统的研究方法,指出探望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存在的缺陷,从探望权的总的指导原则、主体、内容、行使、中止、执行展开,指出我国探望权制度各个阶段存在的不足,如探望权仅考虑父母利益、主体过于狭窄、中止规定的过于笼统、简单等。第五章即如何构建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立法,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的从法律及司法解释多方面提出了立法设想,如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做为探望权的总的指导思想;拓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司法解释中列明。在探望权的执行中,通过贯彻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维护当事人间的和谐关系等原则,另外通过引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外严厉的法律责任机制等措施以保障探望权制度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