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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依法进行审查,防止检方存在不当起诉现象,同时审查该案件是否具备开启法庭审判条件的活动。其通过过滤、分流以及整理诉争要点等功能的有效发挥,在连结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同时,还起到了制约公诉权滥用,排除法官预断,合理分配诉讼资源以及为正式庭审做必要准备的作用。对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加以深入研究,对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的优化,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刚刚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的刑事庭前审查制度做了相关变动,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恢复了1996年刑诉法改革时摒弃的“全案移送制度”。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对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的概念界定入手,简要阐述了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在概念界定方面与国外的区别;在明确该程序内涵的基础上,对归该程序的基本功能加以归结,为下文重新定位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系统考察,并从审查启动、审查主体、交付审判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庭审前审查程序的改革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在对我国刑事庭审前审查程序历次改革加以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就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全案移送制度回归的做法进行了简要评析。指出回归主义存在各种桎梏,不值得一味留恋,同时也客观地指出了我国现行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弊端。最后一部分,鉴于目前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具体实施措施层面上,不能有效地把握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设置的初衷,提出对该程序的设置重新予以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从运行机制和配套机制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若干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