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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是指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者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等同原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专利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是极其重大的,同时等同原则也收到了多方面限制,比如先有技术抗辩、捐献规则、禁止反悔原则等。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作用十分明显。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对一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的通知作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申请人一旦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作出了修改意见陈述,那么在专利无效或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就可以根据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内容,请求法院对权利要求作出前后一致的解释。禁止反悔原则对与等同原则的限制作用显而易见,但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存在禁止反悔原则都不能适用等同原则。经过深入的研究,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应当是一种不完全限制,法律在明确禁止反悔原则优先的同时也允许一定的例外情况的出现。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的冲突根源在于二者的法理学冲突,解决好二者的适用问题,关键是理解其法理学依据。禁止反悔原则是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等同原则涵有极强的保护私权的利益取向。利益均衡理论在理论上给出了社会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的衡平的理想状态,也为解决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冲突提供了法理学的理论支持。而在制度方面应当加强专利法院与专利行政部门的有效联系,及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精神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借此加强保护社会公众对于专利公开文件的信赖利益。其次,建立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审查员提出争议部分的优先权也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必要手段,这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增强是一个有效的促进途径。等同原则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逐渐规范的历史阶段,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也是一个总体趋势,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等同原则也不会再短时间内推出历史舞台。二者长期的纠缠还是专利侵权判定领域的一个长久存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