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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处理,因为这其中涉及的利益权衡往往非常难以抉择,但目前各国也有一些共同的趋势,在犯罪控制上主要是以预防为主,在刑罚上也不主张过于严重,以轻缓为导向,主要还是希望未成年人在刑罚之后能后重新回到社会。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兴起并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算是正式引入了。这为实践中,开辟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便捷途径。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普遍较低,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本身又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可矫正性以及回归社会的需要性等特点,而且我国相应的刑事立法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但我们国家起步的太晚,没有太多成功的经验,基本上还是各地独自摸索经验,实践中操作起来五花八门,没有固定的模式,有时都比较混乱。本文致力于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将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重要补充,旨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全面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全文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宏观的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出发,对其具体概念进行界定,比照一般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特性。加之对世界范围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解制度的相关实践、立法进行综述,为下文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情况及问题打下铺垫。本文第二部分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立专门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被害人权益、提升诉讼效率等多角度出发,论证该项制度的必要性,或者是正当性基础,这个论证非常关键,除此之外,还要考察一下现行法律在这一方面的具体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规定,还要熟悉该类犯罪的基本特点,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才有可能去论证将制度进行整合的可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另外,通过对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出发,以此论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本质上是和我国刑事政策的目标是相吻合的。本文第三部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方面着手,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适用情况,总结出现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即对建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措施提出设想,将其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重要补充。具体而言,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模式、参与者及和解过程、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刑事和解消极影响的预防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进行初步的架构。同时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配套设施保障方面入手,从立法规范运作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刑事和解当事人求助机制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论述,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