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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们生存和生活的首要条件,离开了安全,一切生产和活动都将失去意义。在社会交往中,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义务。对于此项义务,世界各国虽然对其称谓不一样,具体的法律规定因各国的国情差异也有所不同,但是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对于其性质与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都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观点。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个表现,它不仅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快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更加有理有据、更加公正合理。但是《侵权责任法》也存在着某些局限,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也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生活,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考察。本文除了问题的提出和结语外,共分三大部分。问题的提出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几个经典的案例,主要指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我们必须重视该法律制度;第一大部分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这是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尤其是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界定是理论界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笔者在此部分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法定为原则,约定为例外”是界定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准则;第二大部分阐述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问题,该部分从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及责任形态等三个方面入手,细化地分析了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其中对过错的判断标准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了详细的描述;第三大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对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和立法完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对现行规定的理解和如何健全现有制度是这部分考虑的内容,笔者在该部分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愚见;最后,也就是结语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我国继续加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